第一条 为规范丽水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公司“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公司资金实施的物资、服务、合作经营等项目的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各部门服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原辅材料、劳保用品、商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通过委托社会力量完成的专业性强、服务要求高、时效性强等的外包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作经营,是指各部门经营过程中,通过引进社会力量共同经营某一业态或某一区域的项目。
第三条 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为公司采购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采购制度,审定公司的采购计划,确定重要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公司采购工作组是公司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拟定公司年度采购计划;统筹协调委托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需求对接与实施配合;组织招标、磋商、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及采购档案的收集归档;组织采购合同会签;协调集中采购合同的履约监督与验收管理;收集供应商资料,建立供应商资料库。集中采购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单个采购项目须配备不少于3名采购人员,并根据项目性质指定项目采购负责人。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采购需求计划,负责分散采购的实施,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调研、预算、参数及方案,负责采购合同签署、验收、合同的履行与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采购活动和行为的监督,受理采购投诉。
第七条 财务室是公司采购经费收支的执行部门,负责审核采购项目往来票据,执行采购经费的列支。
第八条 采购分为委托学校集中采购、公司集中采购、部门分散采购三种。委托学校集中采购由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采购,公司集中采购由公司采购工作组负责采购,部门分散采购由项目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采购。
(一)委托学校集中采购的范围为:
《丽水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
(二)公司集中采购的范围为:
除第(一)款以外的项目。包括:
1.所有家具、办公设备类固定资产;
2.日常物资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及以上的单项或批量货物、设备、服务等;
3.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应采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部门分散采购的范围为:
1.日常物资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单项或批量货物、设备、服务等;
2.应急物资及服务;
3.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采取分散采购的项目。
第九条 采购方式具体分招标和非招标方式两种。招标方式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采购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电子卖场等方式。
第十条 单项或批量货物、服务等项目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对时间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以及不可预见的集中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连续二次公开招标未能成功的;
(二)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100万元以下的集中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电子卖场等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达到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四)由公司组织集中采购活动中只有唯一供应商参与且必须进行的紧急项目;
(五)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或非招标方式的项目,公告经在公司指定网站上公开两次,仍只有一家供应商参与的;
(六)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部门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10万元及以上)或属于技术复杂、要求高的项目可委托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内的入围机构或学校招投标中心采购。
第十五条 部门分散采购可实行电子卖场、线下询价等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提交采购申请,采购申请中应包括项目名称、用途说明、采购数量、规格、技术参数、采购预算、需求时间、合同期限等信息。属于分散采购范围内的采购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申请需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重大采购项目按“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执行。未编制采购申请的采购项目,不得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由使用部门填写《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
第十八条 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组织实施,做好采购活动记录、采购台账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对于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公司采购工作组应当积极配合学校招投标中心,协助完成采购需求确认、技术参数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做好采购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对接。属于公司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工作组根据采购申请,核对申购预算,明确采购方式后执行。使用部门应强化采购计划性,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预留不少于35日的采购周期,采用竞争性磋商、谈判等非招标方式的应预留不少于15日的采购周期。采购工作组应在收到采购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使用部门开展采购需求对接,确保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采购工作组根据采购申请,拟订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预先设计采购方案的采购项目,不能向委托设计单位作有关承诺,项目设计方案中不得设定影响采购公平的限制性条件。在采购过程中,设计单位与其它供应商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采购项目保证金的,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不得参与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参加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权,按评审报告结果确定的中标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人排序名单,确定下一候选者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凡按招标或非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其供应商确定后,采购部门应组织使用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即时结清且无后续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采购项目有履约保证金要求的,在签订采购合同前,供应商应向公司财务部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合同履行完毕,全额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采购合同履行中,使用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四条 长期供货合同的采购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分散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自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采购工作组办理结算手续。分散采购的项目,由使用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购过程中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确因特殊项目需要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同意。10万元及以上的预付款,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审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任何员工或组织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学校或公司的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时,均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应责令有关部门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公司采购的投诉由办公室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公室应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十条 采购工作组与使用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三)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成交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其他违反学校或公司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不得参与公司的采购活动,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给学校和公司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磋商、谈判等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公司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五)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存在行贿等违章违法行为的;
(七)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或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严重影响公司管理秩序的,除按合同约定处罚外,2年内不得参与公司的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未按合同要求按时履约的;
(二)项目验收不合格且不愿整改的;
(三)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履约,以次充好且无法整改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类工程及修缮项目,可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丽水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公司发﹝2024﹞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下属子公司应结合单位实际制定采购内控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